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
为加强我县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瓶装液化气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燃气使用者必须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
2、燃气使用者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3、燃气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5、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查标记。
6、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7、居民自提气用户,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燃气企业搞好实名制登记,配送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配合送气工搞实名制登记,且一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三瓶。
8、工商业用气,实行配送制,由燃气企业直接配送。
桂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18日
责编:黄钰坤
来源:桂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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